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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發布:鼓勵研究內外墻、集保溫隔熱為一體的復合多功能新型裝配式墻材
來源:干粉砂漿設備 發布時間:2021-08-25 瀏覽次數:796次

  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建規發〔2021〕8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范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我廳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規定》(第53號政府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等相關規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7月27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推廣應用,節約資源,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規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是指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節能、輕質、高強、隔熱、環保、標準化、集成化(工業化)等特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自治區產業導向的建筑墻體材料產品(見附件1)。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是指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產業政策和產品技術標準要求,對自治區境內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進行產品性能、生產規模、工藝設備和質量管理等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第四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生產的企業,按本辦法申請辦理產品認定。

  通過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生產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未經認定的墻體材料產品不得在建設工程中使用,也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新型墻材生產企業大力發展節能與利廢的輕質內外墻隔墻板和復合墻板,研究適用于內外墻、集保溫隔熱為一體的復合多功能新型裝配式墻材,向標準化、集成化(工業化)方向發展,達到自治區裝配式產業化示范基地要求的新型墻材生產企業可申請政府專項補助資金。

  第五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監督管理,寧夏建筑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市、縣墻改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認定申請

  第六條企業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要求;

  (三)企業生產規模、資源利用、工藝裝配技術及產品應符合國家定期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寧夏建設領域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與產品目錄(2020版技術公告)》的要求;

  (四)企業生產能耗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能源消耗限額標準要求,各類廢棄物排放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五)企業應具備較完整的質量和安全管理規程、必備的產品設備檢測設備;

  (六)產品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第七條企業申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應提供以下材料(申報材料按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一)《寧夏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申請表》(附件2);

  (二)主要生產設備、檢測設備清單及照片;

  (三)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不超過1年的產品型式檢測報告;

  (四)產品生產工藝及配方;

  (五)土地使用證明,具備生產及自然養護28天要求的場地;

  (六)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達標合格資料;

  (七)產品主要采用煤矸石、粉煤灰、頁巖、建筑渣土、河湖(渠)淤泥等為原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貨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使用天然頁巖礦或涉及采礦的企業,提供采礦行政許可證明;

  (八)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包括技術管理人員情況、質量安全管理程序文件、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控制要點。

  第三章認定發證

  第八條申請認定的企業將《寧夏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申請表》及申報材料報送屬地墻改管理機構,受理單位按認定條件和要求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由企業報送寧夏建筑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

  第九條寧夏建筑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生產設備、產品質量、生產管理等方面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填寫《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企業現場核查表》(附件3),核查結果提交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評審委員會審定,對通過審定的企業產品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告,并頒發《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初次申請認定證書有效期從發文日起,有效期2年。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評審委員會由5人以上組成。

  第四章認定延續

  第十條認定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產品的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3個月向屬地墻改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

  超過認定證書有效期30日后申請認定的企業按初次認定辦理。

  第十一條企業辦理年度認定延續應提交如下材料(申報材料按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一)《寧夏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延續申請表》(附件4);

  (二)原產品認定證書原件;

  (三)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不超過1年的產品型式檢測報告;

  (四)認定證書有效期內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產品出廠質量情況(附彩色照片);

  (五)產品主要采用煤矸石、粉煤灰、頁巖、建筑渣土、河湖(渠)淤泥等為原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貨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使用天然頁巖礦或涉及采礦的企業,提供采礦行政許可證明;

  (六)當年度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情況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屬地墻改管理機構對企業提交的延續認定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報送寧夏建筑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認定評審委員會對延續認定結果進行審定,通過審定的企業產品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告并頒發《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認定證書有效期2年)。

  第十三條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地址、法人發生變更的,由企業持變更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申請報告,報寧夏建筑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辦理認定證書變更手續。

  第五章認定監管

  第十四條已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寧夏建筑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和屬地墻改管理機構報送當年度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情況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已獲得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所執行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產品標準更新后,應按新標準對其重新認定換證。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涂改、轉讓、出借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及其編碼,一經發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收繳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

  (一)涂改、出租、轉讓和出賣認定證書的;

  (二)企業撤銷、破產、資產重組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經營的;

  (三)企業產品類型被國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第十八條建設等主管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在我區銷售外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需提供省級墻改管理機構核發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到寧夏建筑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登記。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6日,原《關于印發的通知》(寧建(科)發﹝2014﹞39號)同時廢止。

  來源:建筑保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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